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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如何质疑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8-07 09:51:37

作者:何国铭律师团队(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否定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是辩护的核心策略之一。因为“非公知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若能成功证明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则不构成商业秘密,指控犯罪的基础自然不成立。以下几类是我们所总结的否定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常见方法,在此与诸位作个分享。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渠道披露
    1. 出版物公开。通过查找并提交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报刊、杂志、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报告、行业标准、产品说明书等,其中明确记载了与涉案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内容。在此需要关注几点:其一,公开的时间,公开时间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其二,公开程度,披露的信息必须足够详细、具体,使得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或通过简单组合、推导即可掌握该技术信息。其三,地域性,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只要信息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披露,即视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开,丧失非公知性,但需考虑该出版物在国内相关领域的实际可获得性。
    2. 公开使用或公开展示

其一,产品销售。证明含有该技术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且相关技术人员通过观察、测绘、反向工程等手段能够合法、容易地获得该技术信息。在此需注意,反向工程本身是合法的,但需证明其合法获得产品且反向工程过程不复杂、不困难。其二,公开展览或演示,例如证明该技术曾在公开的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发布会上被展示或演示,且展示的程度足以让相关技术人员了解其核心内容。其三,公开报告或演讲,权利人自己或其员工在公开场合(如学术会议、行业论坛)报告或演讲中披露了该技术信息。其四,网络公开,能够证明该技术信息已在互联网上的公开网站、论坛、博客、数据库等平台被发布,且处于任何不特定公众均可访问的状态,需固定证据。其五,其他公开方式,例如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报道。

 

二、证明该信息属于行业常识或一般技术

其一,论证涉案技术信息属于该技术领域内普遍知悉的基础理论、基本原理、公知技术、行业惯例或通用技能。其二,提供该领域的教科书、综述性文章、技术手册等作为证据,证明所述内容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掌握的知识。其三,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或提交专家意见书,由该技术领域的权威专家论证该信息的公知性。

 

三、证明该信息容易获得

即使该信息的特定组合或表达形式未被直接公开,但若能证明该信息是该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也可能丧失非公知性,如通过简单观察,观察公开销售的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如简单推导,基于公知信息进行常规的逻辑推理、简单计算或实验即可获得。如常规组合,被害人仅是将该领域公知的多个技术信息进行简单的、常规的组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总的来说,即使需要证明这种获得途径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实质性努力或创造性劳动,也是需要结合具体技术领域和该领域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来判断。

 

四、证明权利人自身行为导致信息丧失秘密性

权利人主动公开,如前述的公开演讲、发表论文、参展等。保密措施严重缺失,虽然保密措施缺失本身不直接等同于信息已公开,但极端情况下,例如将技术图纸随意丢弃在公共区域、未与员工签订任何保密协议、在无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广泛传播等,可能被推定为默示公开或导致信息极易泄露,从而削弱其非公知性的主张。在此注意,我们需证明非公知性主要还是依赖信息客观上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是另一个商秘的构成要件。

 

五、利用技术鉴定结论

在诉讼中,通常会进行技术鉴定,作为辩方,我们应该要仔细审查鉴定报告,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检索范围、对比分析过程、结论依据等进行全面质证。其次,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例如发现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检材不全、检索范围过窄、对比分析错误等,应积极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再次,可聘请己方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性质疑,指出涉案技术与公知技术的相同点,论证其属于公知信息或容易获得。最后,可提交反证,通过向法院提交自行检索到的、能够证明涉案技术已公开的证据,要求鉴定机构或法庭予以考虑。

 

六、对指控的“非公知性”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其一,通过质疑其技术查新报告的范围、数据库、关键词设置是否全面准确。其二,质疑其声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仅基于其未找到公开文献,而非该信息客观上未公开。要知,未找到≠不存在。其三,通过质疑其技术信息的具体“秘密点”是否描述清晰、具体,是否确实具有区别于公知技术的实质性特点。其四,通过质疑其是否将公知技术包装或夸大成“秘密”。

 

总而言之,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假定要以“非公知性”为突破点,其一,需聚焦“秘密点”,要求权利人清晰、具体地界定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以区别于公知信息的具体技术内容、配方、参数、诀窍、特定组合等等。对此,辩护人应精准针对这些“秘密点”进行公知性否定。其二,坚持证据为王,辩护律师需尽可能收集全面、权威、时间节点清晰的公开证据,例如出版物、专利、产品实物等,进一步来说,可通过公证书、专家意见等提高说服力。其三,辩护律师需了解技术深度,深入理解涉案技术,厘清其技术原理、构成要素、与公知技术的区别与联系。其四,通过法律与技术结合,将找到的公知技术证据与法律规定(非公知性的认定标准)相结合,进行有力的法律论证。其五,利用程序权利,积极行使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质证等诉讼权利。其六,区分“非公知性”与“价值性”、“保密性”,即使成功否定非公知性,也需全面审视,有时其他要件的弱点也可作为辅助攻击点。

 

成功否定“非公知性”是颠覆侵犯商业秘密罪指控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之一。这要求辩护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证据挖掘、严谨的技术分析和有力的法律论证。然而,个案差异巨大,每个案件涉及的技术领域、具体信息、公开证据情况都不同,上述观点仅作为参考,具体策略必须量身定制,方可具有更强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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