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合法来源抗辩越来越成为一个抗辩理由,不仅是在民事案件中,在刑事案件中同样如此,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是一个辩解主观不知情的辩护理由,所保护的是善意的市场交易主体。我们可以看到,通过线下渠道销售产品的代理商,上家给他发了一批假冒产品,他并不知情,所以将产品转售了,结果被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做线上的,例如电商领域中的一件代发的,被抓后,辩解自己没看过产品,一直以为上家代发的是正品。对于这样的辩解,是否足以支撑其无罪?
为什么会有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则?主要基于两大立法原则,第一是为了维护信赖利益,如果在交易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当中,都要求经营者对每个权利外观以外的环节加以审查,毋庸置疑,这将会极大提高交易成本,不利于商品的市场流通,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设计的初衷正是为了在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之同时,也要保障善意经营者的交易安全。第二是为了追溯侵权商品的来源,设立合法来源抗辩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惩罚销售者,而是以销售者为线索,最终寻找真正的生产方,从根源上去制止侵权商品流向市场,这才是根本目的。
当被告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时,办案人员会怎么样去审查这样的辩护是否在理?第一,判断销售及进货渠道是否具有合法性,经营者对供货商的资质是否进行了审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信任上家所出售的是正规商品,对于这一点,经营者需要明确提供上一手交易者的相关信息;第二,经营者有没有接触到商品实物,有没有对商品外观的识别能力,对商品的质量、真伪有没有进行审查;第三,判断经营者所经营涉案商品的时间长短、经营规模大小,判断经营者注意义务的大小;第四,判断经营者所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
将合法来源抗辩作为辩护理由,对应到犯罪构成要件上,这就是要去判断被告人有没有犯罪故意。假如经营者已经尽到谨慎审查商品来源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商标知名度不高的情况下,在外观表征上无法确定其是侵权商品,在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方式获得交易商品的,此时,很难认定经营者具有主观犯意,就不能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我们办理过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就以合法来源抗辩为辩护理由,成功做到了无罪。
总的来说,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证实合法来源的证据是把握得比较严格的,往往需要被告人提供完整、全面的进货记录或者发票,以说明商品的来源,进货的渠道。所以,对于诉讼能力有限,诉讼预计成本有限的经营者而言,往往难以完成举证,最终不免会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