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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翻新二手电子产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再思考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4-19 09:44:31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关于电子产品的二手翻新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问题,主要是根据被告人有没有将二手产品当新品出售,以及根据被告人有没有在包装上贴附相关产品的注册商标,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商标犯罪。在这里,值得一说的是,对于二手翻新的程度也会决定着是否构成商标犯罪,如果只是对二手电子产品进行轻微擦拭、抛光的,这种翻新的方式,实际上并没有对电子产品有实质性的改变,它是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可以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不能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翻新方式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轻微擦拭、抛光型的翻新。即使被告人在擦拭、抛光后将之作为“全新机”出售,应考虑仅为民事侵权,不构成商标犯罪。第二类是维修式翻新,主要指恢复某些功能不正常零部件的翻新,如果被告人充分披露了翻新产品的信息,准确告知消费者翻新行为的主体,以及具体“维修”的信息等,就不会对于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损害,一般也不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如果将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后的二手电子产品作为“全新机”售卖,则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类是复活式翻新,是指拆解、组装那些基本丧失使用价值,或者是维修成本过高的“废旧”的电子产品,通过组装零部件,获得一个新产品,毋庸质疑,这样组装会大大降低产品的稳定性,完全不同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即使详细披露翻新方式,以及翻新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有可能使消费者将产品稳定性降低的结果归咎于商标权人,会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这类行为极有可能会被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以案发于深圳的一起案件为例,李某雇佣张某、颜某等人,从深圳华强北寻找卖家收购大量二手IPAD平板电脑,并购买假冒的IPAD平板电脑零配件,将二手IPAD平板翻新处理后再卖出。公安机关共缴获IPAD平板电脑180台,经苹果公司鉴别,上述180台平板电脑中有67台经过维修或更换零部件,非原官方产品,价值115290元。经检查涉案账本并统计其中标注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IPAD平板电脑的数量以及翻新费用,初步认定被告人李某等人翻新IPAD平板电脑的非法经营金额为154992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在这180台IPAD平板电脑中,有67台通过“维修”的方式对产品进行翻新,包括更换屏幕、系统内存、返回键、外壳等,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该部分产品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商品;而其余的113台主要通过轻微擦拭、抛光等方式进行翻新,未对电子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可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不应认定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之所以能够获得排他性的法律保护,主要在于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故对于电子产品翻新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是判断非商标权人对于注册商标的这种“使用”是否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实现。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区别性处理,方能既打击犯罪,又能保障广大从事正规二手电子产品经营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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