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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汽车零部件与整体是否为同一种商品?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4-25 10:33:25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零部件与整体是否能够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是否能够作无罪辩护?最近几年,很多生产销售假冒汽车零部件或者汽车用品的厂家被刑事立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涉及奔驰、大众、福特、宝马、保时捷等等汽车品牌,不少当事人因生产带标的汽车坐垫、脚垫、后备箱收纳箱、挡板雨眉、车标、汽车火花塞或者其他汽车装饰用品等等,特来向我咨询委托,判断这些案件是否有无罪辩护的空间。一般而言,这类案件有一个关键问题,即涉案的汽车用品或零部件是否侵犯涉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即是否满足同一种商品之构成要件。

在一起案件中,张某向下家出售了假冒福特汽车的安全气囊及汽车大灯,涉案金额十多万元,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认为在张某出售安全气囊及汽车大灯时,福特公司的涉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仅限于汽车整体,并没有包括安全气囊、大灯等零部件,故尽管安全气囊、汽车大灯上标注了福特的商标,但却并非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以认为张某不构成商标犯罪,推翻了检察院的认定。

办理商标侵权案件,首先需确定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辨析类似商品与同一种商品、商标混淆与商标淡化、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很显然,福特是注册商标,并且是驰名商标,若认为汽车与安全气囊等等零部件并非为类似商品,则因假冒的是注册驰名商标,根据跨类别保护原则,可构成驰名商标淡化;若认为汽车与安全气囊等零部件为类似商品,根据同类别保护原则,应构成商标混淆。对此,有人认为汽车零部件与汽车整体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一般消费者也会认为张某所出售的安全气囊及汽车车大灯与福特汽车公司存在特定关系,即使汽车大灯、安全气囊与汽车整体并非为同一种商品,但两者为类似商品,存在被混淆的可能性,应考虑福特商标为驰名商标,应跨类别保护,认定张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中,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比民事案件狭小,仅在同一种商品,且能造成商标混淆的情况下,方能认定构成商标犯罪,此无关涉诉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抑或一般商标,刑法对两者均同等保护。因此,哪些主张驰名商标在刑事领域能跨类保护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就上述案件而言,即使福特是注册商标,且是驰名商标,由于在案发时福特公司并未没有将安全气囊、大灯等汽车零部件也予以注册,所以福特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汽车整车,而不包括汽车的零部件,最终也只能认定两者是类似商品,非为同一种商品,故不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对而言,此案是较为简单的,在许多涉汽车零部件与汽车用品的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中,对于如何判断同一种商品要复杂得多,也许车企在某个零部件上也注册了该商标,也许所注册的零部件名称与被告人生产销售商品之名称存在差异,也许尽管车企注册该商标,但实际并没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或该商标为联合商标或防御性商标,权利人对此未使用,或也许该商标为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商标等等,乃至是我们之前所称的不同时间不同版本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该怎样判断同一种商品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去解决。此外,不容忽视的是,有些案件未达到构成商标犯罪的条件,但若产品质量上存在若干问题,经鉴定属于质量不合格商品的,也有可能被认定属于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最终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站在刑事辩护的立场,则需通盘考虑,制定辩护策略时尤为注意,切勿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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