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下的商业秘密的权属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成果归属于委托人,也可以约定归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都有转让及使用的权利,即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在被委托人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委托开发中的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合作开发下的商业秘密权属问题。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商业秘密归属与委托开发相似,如果双方没有就商业秘密权属作出约定的,则基于共有关系,任何一方均有权自行使用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而不会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