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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通过自首情节实现改判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8-20 10:37:06

究竟属不属于自首?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二审案件,通过自首情节,成功帮助被告人减轻了处罚。我们在二审接受委托介入,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没有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案件中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表示陈某是拘传到案的。但是,在会见陈某后,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的情节,陈某是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由亲友陪同,到办案场所交待了问题后,然后才被拘留,送往看守所;可是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却说其是拘传到案的,陈某的讯问笔录也没有说到他是在亲友陪同到案的,卷宗里也没有陈某这些亲友的证言。

关于陈某究竟是电话传唤到案的,还是拘传到案的这个问题,涉及到陈某能否有自首情节,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所以,我们就找到当时陪同的亲友,向他们核实了陈某的到案经过,这些人均表示,当时陈某确实是在他们陪同,到了公安局的。我们也向法院提出一个申请,申请这些亲友出庭作证,并申请法院向当时的办案民警核实当时究竟是怎么回事。法院接到二审律师的申请后,就找到二审的检察官商量,决定由检察官找当时的办案民警核实。最终,根据出庭亲友的证言、办案民警补交的《情况说明》,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了。

有些时候,需要我们在办案时再心细一些,这会影响到当事人能不能少判几年,能否判处缓刑的问题了。

实践当中,常遇到一些与自首相关的问题,第一,例如当事人对自身行为性质作出了一些辩解,这个时候能否认定当事人没有如实供述呢?当事人到案之后,明确承认实施了特定的事情,然而这人实施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或者认为自己不构成这个罪名,而构成哪个罪名,或者说对于主犯与从犯的问题,与司法机关持相反的看法。这个时候也不能基于当事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认定其没有如实供述。第二,第一次笔录没有如实供述,但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例如在拘传、拘留、逮捕之前又如实供述的,也是可以构成自首。第三,第一次没有如实供述,但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之前又如实供述的,同样构成自首。第四,例如,对案件事实的辩解,与司法机关认定的不一样,但无法证明其辩解不属实的,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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