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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是否需要鉴定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8-20 10:39:32

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仍然是以技术秘密为主,但是以客户名单为代表的经营信息案件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企业,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我们可以看到,有些员工带走了前公司的客户,自立山头,自主创业了,有些员工带着客户名单作为投名状,作为筹码投奔新东家了,原公司看到这种情况,往往想通过商业秘密诉讼的方式出口恶气。

但是对于这一类案件来说,有一个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就是怎么样证明被撬走的这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难点往往在于证明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轻易获取。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人把非公知性的认定依赖于技术查新与鉴定报告,想通过这样去肯定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但这个仅仅是针对技术秘密而言,对于经营信息来说,我们认为是不需要通过鉴定的方式来证实这些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原因在于判断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纯属的价值判断,司法鉴定的运用强调的是“技术”或“专门知识”,这是一个求真的判断,而经营信息是否属于非公知,更多是一个价值判断。既然是价值判断,那么权限就应该交给司法人员。河南、上海、江苏、北京、山东等省(市)的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指南中都曾明确,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仅仅适用于“技术秘密”。

例如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办案指引当中也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认定进行了区分,只有技术信息才能通过科技查新检索报告、技术鉴定等手段认定非公知性。再例如,在北京高院发布的办案意见中提到,明确某个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不适宜委托鉴定部门来进行鉴定。

现在在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案,大部分办案人员是不要求有鉴定报告去证实非公知性,如果遇到必须提供鉴定才能立案的,务必要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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