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罪,到监狱服刑两年后,注册商标被案外人无效了,这时,能不能向法院申诉呢。这是一起真实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案件中有两个当事人,张三与李四,系共同犯罪,张三被抓后,认罪认罚,案件没过多久,法院就下有罪判决了,张三也转移到监狱服刑了,李四因为没被抓到,一直在被通缉,在张三服刑期间,国家商标局因为案外人的申请,这个商标被无效了,公安机关也撤回对李四的通缉。在监狱的张三觉得很冤了,认罪认罚,结果要服刑,李四在逃,反而最终一天牢也不用坐。难道真的应了那句“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吗”?张三就提起刑事申诉,要求法院再审改判自己无罪,同时要求国家赔偿。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前提肯定是得有权利基础,如果被害人的注册商标被无效了,自然就没有权利的根基。拿那上面的案件来说,因为注册商标被无效,办案机关撤回对李四的指控,毋庸置疑,这肯定是合法合理的,但对于张三来说,因为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了。那对张三该怎么处理呢?
这就涉及到判决的既判力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院的判决代表国家权力对某一案件作出的定论,一经生效就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这就是判决的既判力。另外,我国刑法所遵从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判决还没生效之前,新法生效了,原则上按旧法来处理,如果新法的规定比原来的更轻的,那么就以新法来处理,这就是法律的溯及力。
以目前国家的规定来看,应该是既判力高于溯及力,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等不具有追溯力。”什么意思呢?就是在民商事领域中,判决生效后,后面出现商标被无效了,不影响之前的判决。
如果放到刑事领域上,是否还应该这样处理呢?《商标法》该条规定的立法动因,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授权确权过程中难免会因存在错误,如果无限制地允许无效后申请再审的,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安定,所以,在特定情形下,需要牺牲个案的正义。
在刑事案件中,就不只是秩序的稳定了,更关乎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这是人身自由的问题,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原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被告人在取得商标局对案涉商标的无效宣告后,应该属于新证据,理应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来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