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侦查人员在仓库扣押了其他品牌的商品,会不会把所有金额都计算非法经营?打假公司接受了品牌方的委托,向侦查人员举报某某地方有个侵权窝点,去到现场后,发现除了这个品牌以外,还有其他品牌的商品,于是所有商品都扣押了。如果单单是举报的这个品牌,其实销售金额并不高,甚至有可能还达不到入罪的标准。所以啊,当事人就十分焦虑,因为在现场同时扣押到其他商品,那办案人员会不会认为其他品牌的商品也是侵权的,并以此为由,把其他品牌的金额也计算入内。如果是这样,那销售金额就多了,面临的刑期就会增加了。
对于这种意外之获,究竟能不能算进非法经营数额,有几点问题是值得分析的,第一,看指控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生产行为,还是销售行为,这个很关键,如果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几个品牌的商品是你生产的,办案人员会问你授权委托材料,如果你拿不出,那么自然推定你是无权生产,可以计入非法经营金额。如果指控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商品是你从其他地方购入,仅是准备转售的。这种情况下,要想把其他品牌商品算入非法经营数额,第一,办案人员得想办法证实这些品牌商品是假冒商品,所以得委托鉴定,找谁鉴定呢?通常是权利人,就是品牌方,但问题就在于不好找!这个与打假公司所不同,他是举报人,与公安有沟通,做个鉴定是很方便的,但其他品牌之的法务在报案时是没有参与进来的,所以公安得逐个找他们,怎么找让他们鉴定,这就需要耗费很多不少办案成本。再一个来说,品牌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本身来说,能不能作为鉴定人就有争议。第二,退一步来说,就算这次商品都鉴定出来为假冒产品,那也只能基于商品未出售,在法律上属于犯罪未遂。第三,能不能根据平台销售数据或者账本,去统计对应品牌商品的销售金额呢?这就得看平台上或账本上、发货单上有没有相对应商品的描述,其次,要去证明所有销售的商品均是侵权商品,这本身也是有难度的,通常情况下,会安排当事人指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