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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意图寻找的“两头利”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4-12 09:55:03

在将被诉侵权人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同一性比对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用来比对的商业秘密,是否与权利人所主张保护的商业信息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权利人在进行秘密性认定时,通过增加秘点以提高认定秘密性的概率,而在进行侵权同一性比对时,通过减少秘点以提高认定构成实质性相同的概率。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控告人意图寻找“两头获利”的现象很普遍,通常的做法是在进行非公知性鉴定时选择多增加内容,以达到秘密性的条件,而在做同一性鉴定时,却希望能够减小内容,达到增加被比对出同一性的可能。这样的现象不仅在技术秘密领域出现,而且在经营信息领域也存在。

最近,最高院判决的一起涉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主张508条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在做同一性比对时,原告又只选择了508条客户信息中部分内容来做比对,从而来论证具有同一性。最高院认为,在进行同一性比对时,要以每一家客户所对应的信息集合为单元作整体比对的方法,而非割裂客户信息中的每项信息,进而作单项比对,并以部分信息存在重合为由,主张实质性相似,这样的比对方法是错误的。对于这种意图“两头获利”的行为,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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