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讲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当中的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本来是专利法的概念,但是借鉴到商业秘密案件中来,同样是有比较大的意义。对于梳理归纳秘点,权利人既可以通过对技术秘密信息和非技术秘密信息进行系统的总结、归纳,得到一个以技术方案为表现形式的秘点,也可以仅仅对技术秘密信息进行提炼和概括,得到以技术特征信息为表现形式的秘点。选择以技术方案来秘点,还是选择以技术特征为秘点,各有利弊,全凭权利人根据自身技术情况来作出决策。
一方面,如果主张以技术方案为秘点,鉴于它所覆盖的技术内容较为广泛,在作同一性鉴定时,容易将被诉侵权对象纳入到权利的范围内,但是也有弊端,因为技术方案当中包含的非秘密信息可能会致使整个方案在公众认知度的判断上变得复杂,增加了被认定为被公众所知悉的可能。
另一方面,如果主张某个技术特征作为秘点,基于技术特征是对某项技术的具体细化,这种情况下会更容易满足非公知性的标准。当然,鉴于其覆盖范围较少,所以在同一性鉴定中,难以论证两者相同,或者实质相同。